徐明岩诉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黑0203行初2号
起诉人徐明岩,男,1989年8月3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邢树新,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
起诉人以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9月10日在齐齐哈尔市圣凯陆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发票公章为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标致3008乘用车。在起诉人交纳了车款后,齐齐哈尔市圣凯陆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车辆和发票等交付给起诉人,但并未交付车辆合格证。因齐齐哈尔市圣凯陆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公司已被司法部门查封,导致起诉人无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对起诉人的车辆购置税立即予以预缴税款或给予延期办理缴税,或在没有合格证时直接缴纳税款。
经审查,本案涉及的齐齐哈尔市圣凯陆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由于涉及到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因此本案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明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君
审 判 员 耿鸿雁
人民陪审员 崔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