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地方税务局与七台河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9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楚德平,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七台河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拍卖款3,009,800.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七台河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款3,009,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吴 盛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姜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