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黑龙江  >  (2018)黑0103行初227号袁延国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黑0103行初227号袁延国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延国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103行初227号

原告袁延国,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臧国忠,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延国诉被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投诉答复一案,原告于201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准予撤销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延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延国撤诉。

审 判 长 庄 静

人民陪审员 于 群

人民陪审员 倪 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