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7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源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东盛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源地税处(2014)212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组成合议庭对该局所做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肇源县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源地税处(2014)21209号行政处理决定:1、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前补缴世纪花园项目税款1294709.58元;2、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10日公告送达给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履行了催告程序。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故此肇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源地税处(2014)2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法释(200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肇源县地方税务的源地处处(2014)212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耀富
审 判 员 李云峰
代理审判员 张力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