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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友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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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友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友宝,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贾友宝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20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友宝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因青岛市国税局非法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通信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其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此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事项,该事项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贾友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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