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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行政检查 案  号 (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

发布日期 2021-02-07 浏览次数 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龙,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于智广,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璞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10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博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审判决未对两被申请人所依据的法规进行详细调查,不适用国家及海南省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需要根据房屋类型和性质分别征收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博鳌·香槟郡项目的规划意见》(海建规函[2013]25号)已经根据再审申请人开发项目土地的不同用途,将用地性质分为居住用地和酒店用地,并核定了不同的容积率。项目中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为1.067,大于1,应认定为普通住宅。二审判决不顾上述意见仍然生效的事实,使用一个所谓总体容积率来界定整个项目的住房性质,认定事实不清。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撤销琼地税稽处[2017]800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8001号决定书)中要求申请人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决定。3.撤销琼地税复决字[2017]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

海南省税务稽查局辩称:1.国家及税务部门在考量给予项目开发、所有者税收优惠时,以项目整体容积率评判其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具备合理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2.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依据“博鳌·香槟郡”项目的容积率0.8认定该项目为非普通住宅,据此作出8001号决定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欧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海南省税务局辩称:1.《琼海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协助核实“博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的函》明确说明该项目的容积率为0.8,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决定书,依法按照非普通住宅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于法有据。欧博公司提出“博鳌·香槟郡”项目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当分别计算增值税问题,依法应在满足容积率大于1的前提下,但该项目容积率小于1。2.海南省税务局的复议程序和复议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欧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当时有效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海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本案中,欧博公司“博鳌·香槟郡”项目的土地用途为旅游、商住用地,项目建设包括住宅、酒店等,规划指标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19.8%,绿地率51.8%。“博鳌·香槟郡”项目系统一规划、整体报建,海南省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亦对整个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以整体项目为单位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无不当。因“博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低于1.0,故该项目内的房屋均不符合74号文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将“博鳌·香槟郡”项目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维持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欧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欧博公司主张“博鳌·香槟郡”项目包含居住用地、酒店用地、防护绿地用地,税务部门应当分别计算容积率并确定房屋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因“博鳌·香槟郡”项目为整体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税务部门以项目整体确定容积率并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187号文的规定。欧博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欧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宋楚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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