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与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21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宁038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岩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君,女,回族,1975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局征收管理科科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齐,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地税社2016字[青]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于2016年6月8日以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夏水泥公司)欠缴纳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901482.55元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901482.5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西夏水泥公司一直未缴纳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29932.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9942.42元、失业保险费21564.4元、生育保险费43.13元,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901482.55元。2016年6月8日,地税局作出青地税社2016字[青]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西夏水泥公司送达。2016年6月8日、12月20日,地税局分别向西夏水泥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016年12月19日,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决定对西夏水泥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016年12月20日,地税局向建设银行宁夏青铜峡铝厂支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铝厂信用社发送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2016年12月22日,地税局约谈西夏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维齐告知其公司账户经查询资金余额不足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用,要求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协议,但李维齐答复无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地税局经依法核算于2016年6月8日作出青地税社2016字[青]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向西夏水泥公司送达,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催告后西夏水泥公司仍未缴纳,地税局经查询西夏水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也未能提供担保。现地税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夏水泥公司欠缴的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901482.55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8日作出的青地税社2016字[青]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欠缴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901482.55元,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代菊琴
审 判 员 石国琴
审 判 员 李福娟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