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工友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9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3民初2787号
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续瑞。
被告鄂尔多斯市工友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军。
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工友缘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金胜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璐
二〇一七年一月 十九日
书 记 员 宝 迪 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