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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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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2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32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南部县地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松,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桂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亚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南地税稽罚(2016)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少缴营业税8000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元、房产税696153.66元、企业所得税243214.85元、契税16290.24元、印花税737.40元,2013—2014年度在部分费用支出发票使用上存在列支明细与合同不符、未按用途开具发票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南地税稽罚(2016)52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524566.94元,并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已执行部分罚款,余下罚款242242.88元,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南地税稽通(2016)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柴洪林

审判员  袁 颖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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