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行政复议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8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727行初8号
原告: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
负责人:谭某某,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武县古城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军
审 判 员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陆怀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