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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三益刀具厂、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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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三益刀具厂、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行监4号

原告四川省绵竹市三益刀具厂诉被告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德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绵竹市三益刀具厂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在申诉中,本院发现本案可能存在依法应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绵竹市三益刀具厂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轶贤

审判员  朱 珠

审判员  程 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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