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纠纷一审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8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70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段霞虹,局长。
2017年9月5日,本院收到四川省达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四川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按达市国税稽处(2015)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对四川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作出达市国税稽处(2015)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22日予以了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规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达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 胜
审 判 员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