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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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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3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川1921执701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规避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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