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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2行审26号四川省合江县国家税务局、合江县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合江县国家税务局、合江县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8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52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鞠渝宾,局长。

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榕山镇联榕坝村。

法定代表人:罗太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合江县国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合国税江通[2017]1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限期缴纳税款23209.83元的事项。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江县鼎鑫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为23209.83元,限缴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公司逾期未缴纳,合江县国税局江北税务分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泸合国税江通[2017]1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该通知书已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公司,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欠税确认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的欠税金额。责令缴税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公司既未缴纳税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国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合江县国税局江北税务分局作出的泸合国税江通[2017]1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缴税义务,又不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四川省合江县国家税务局江北税务分局作出的泸合国税江通[2017]1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泸合国税江通[2017]1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税款23209.8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7年8月16日起,每日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执行人合江县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德全

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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