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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执异30号四川省南江县地方税务局、叶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南江县地方税务局、叶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异30号

异议人四川省南江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423号。

法定代表人岳绣民。

申请执行人叶力生,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城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91号1栋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红。

被执行人谭权红,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2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叶力生申请执行四川金城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四川省南江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省南江县地方税务局异议称,本院在执行叶力生与四川金城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3日对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观南国际花园”4幢1单元703、704、803、903、904、1103、1104、1404、1803、1804、4幢2单元803号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欠缴国家税款,异议人已于2016年6月1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于2017年3月24日委托巴中市标点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于同年10月31日将上述房屋成功拍出,故异议人对参与竞拍成功的买受人具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因本院的查封致异议人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造成履行不能,故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城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观南国际花园”房地产欠缴税款,异议人决定对该公司提供的纳税担保房产“观南国际花园”4号楼29套住宅进行拍卖或者变卖,2017年10月31日,巴中市标点拍卖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出具成交确认书。201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川0115执24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观南国际花园”所有房产。

上述事实有税务事项通知、成交确认书、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以其对参与竞拍成功的买受人具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因本院的查封致异议人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造成履行不能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省南江县地方税务局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黄 晖

人民陪审员 鲜 平

人民陪审员 刘昌贵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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