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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21行审7号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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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42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1008337679N。

法定代表人宦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仕林,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21786699545N。

法定代表人万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限期缴纳税款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向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米国税一通[2017]4845号)载明,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应缴增值税31051.08元。2018年3月30日,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向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缴通知书,限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前缴纳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欠缴的增值税31051.08元以及截止2018年3月30日因欠税应缴纳的滞纳金14842.41元。此后,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为此,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缴纳的以下税款及滞纳金: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累计欠缴的增值税31051.08元;截止2018年3月30日,该公司累计欠缴的滞纳金14842.41元,以及从2018年3月31日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每天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5.52元)。

本院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限期缴纳税费的通知书后,既没有履行缴纳所欠税费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经催收后仍拒绝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31051.08元及滞纳金14842.41元,以及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每天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5.52元,累计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所欠税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锡怀

审判员  周 密

审判员  赵秋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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