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国家税务局与攀枝花中禾矿业公司限期缴纳税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2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42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全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仕林,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限期缴纳税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纳税申报累计欠缴增值税13389620.01元。截止2016年8月5日,该公司累计欠缴税款滞纳金3726495.95元。2016年8月5日,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向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通知书,限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前缴纳税费。此后,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仅缴纳了部分税款。截止2016年11月18日,该公司累计欠缴增值税13378802.21元、税款滞纳金4388445.04元。为此,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的以下税款及滞纳金: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累计欠缴的增值税13378802.21元;截止2016年11月18日,该公司累计欠缴的滞纳金4388445.04元,以及从2016年11月19日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
本院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收到限期缴纳税费的通知书后,既没有履行缴纳所欠税费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且经催收后仍拒绝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13378802.21元及滞纳金4388445.04元,以及从2016年11月19日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所欠税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锡怀
审 判 员 何子忠
代理审判员 郭 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