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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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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8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902行审9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巴中市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中润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地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被执行人巴中中润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申报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和应扣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申报少缴纳的营业税3166927.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3625.90元、印花税433091.0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954643.34元、企业所得税2748498.10元。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56531.67元。

2018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税务稽查局作出巴地税稽罚告﹝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巴中中润公司送达了该法律文书,告知其有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18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巴地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少申报少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按少缴纳金额0.5倍课处罚款,计3651580.22元,其中:营业税罚款1583463.95元、印花税罚款216545.5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罚款477321.6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374249.05元;2、2014年至2016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56531.67元,按应扣未扣税款金额1.5倍课处罚款,计1284797.5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936377.73元。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告知其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于2019年1月4日作出巴市税稽强催﹝2019﹞1号催告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税务稽查局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巴地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巴中中润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巴地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爽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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