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1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722行初17号
原告: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大溪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兆保,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永科,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以被告已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江
审 判 员 林小燕
人民陪审员 龙武琼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雪飞
书记员 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