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与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09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民初8号
原告: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住所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负责人:周秀前。
原告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与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刘宣对被申请人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后,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将关于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下移管辖。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吴丽华
审判员 蒋 濒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