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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877号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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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30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421执877号

申请人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3767-9

法定代表人全晟,系局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同合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706-3。

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6)川04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四川省米易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全面停产,其资产均已被抵押、其它案件查封,现暂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本金17767247.25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4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楚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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