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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宽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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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宽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7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102行初48号

原告:王林宽,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293号。

法定代表人:陈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涌江路北段4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长全,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宽不服被告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林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宽负担。

审判长 李 巨

审判员 章祈伦

审判员 陈 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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