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收政策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 : 2022-01-21 10 : 47 来源 : 蚌埠高新区税务局
1.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二条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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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和自行(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办理扣缴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及时办理以及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员工还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属于任职受雇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入收入计税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租金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是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二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