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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2-01-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开发的会所出租2年后,进行了销售,请问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在销售后按二手房交易自行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旧房走清算申报程序去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1-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纳税人出租、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超过1年的,转让时应按销售旧房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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