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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留言时间:2021-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财税2015年78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以前废料利用资源中有"转炉渣",转炉渣是从钢厂直接购买的。现因减少能耗,我们从其它企业购进经过碾磨加工的转炉渣,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规定: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等。属于符合规定的废渣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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