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商交付车位款后,能否要求开发商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年3月8日,消费者与滁州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停车位合同,约定滁州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滁州北京城建金城华府车库B144号停车位,该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3月8日至2040年3月7日,20年期满后自动续约,无偿使用至土地使用期限。消费者向滁州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元)。
消费者能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规定要求滁州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您可以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如对方拒绝开具,您可以拨打12366或联系主管税务进行涉税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