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停供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因公司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务局停止发放发票,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正常开展,请问因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停止发放发票,依据税收征管法的哪一条,据我在外省经历,没有遇见这种情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如您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税、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