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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医药企业税务稽查案例!转出取得的虚开发票,滞纳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跑不了!

09-2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2019〕144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MQ15K04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万援医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月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乌鲁木齐丰和源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的3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安徽省万援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取得乌鲁木齐丰和源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580774- 785、00631791- 816、00460675-676、00580761- 773、00284695- 722、00460653- 674,金额9,760,000.15元,税额1,659,199.85元,价税合计11,419,200.00元。企业于2016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48465.81元,2017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87666.63元,2017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23067.41元,2017年9月企业仓库盘存时发现有质变和霉变问题,随于同期作退货处理并自行转出全部进项税额。

(二)安徽省万援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取得海安佳盟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1564862-887,金额2,435,081.14元,税额413,963.86元,价税合计2,849,045.00元。企业于2017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3963.86元, 2017年9月企业仓库盘存时发现有质变和霉变问题,随于同期作退货处理并自行转出全部进项税额。

(三)安徽省万援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取得海安光环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0030832-833、00030814-831、00030834-850,金额3,616,729.06元,税额614,843.94元,价税合计4,231,573.00元。企业于2017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14843.94元,2017年9月企业仓库盘存时发现有质变和霉变问题,同期转出进项税额128330.73元,2017年11月转出进项税额486513.21元。

(四)安徽省万援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11月取得由江苏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3485712-721、33505429-434、34609623-638、33505435-439、33506627-653、00019470-493、33485672-679、33506654-667、33485680-695、33506668-680、33527637-639、33485696-711、33527640-643、34609611-622,金额15,464,296.66元,税额2,628,930.34元,价税合计18,093,227.00元;企业于2017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06009.14元,2017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44521.97元,2017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2561.41元,2017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73354.35元,2018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82483.47元,2017年9月销售时发现其质量有质变和霉变问题,企业于2017年11月转出进项税额685293.23元,2017年12月转出进项税额1007435.39元,2018年3月转出进项税额83826.29元,2018年4月转出进项税额242283.42元,2018年4月转出进项税额161626.20元,2018年5月转出进项税额448465.81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上述违法事实查补增值税5316937.99元,鉴于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次检查不再补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企业已转出的增值税5316937.99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60805.23元,已转出增值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72185.65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5256.35元。滞纳金加收明细表如下: 

序号

滞纳日期起

滞纳日期止

滞纳日期

查补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滞纳金

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1

2017/1/17

2017/10/11

267

448465.81

59870.19

31392.61

4190.91

2

2017/2/16

2017/10/11

237

787666.63

93338.50

55136.66

6533.69

3

2017/3/16

2017/10/11

209

423067.41

44210.54

29614.72

3094.74

4

2017/9/16

2017/10/11

25

128330.73

1604.13

8983.15

112.29

5

2017/9/16

2017/12/6

81

486513.21

19703.79

34055.92

1379.26

6

2017/6/16

2017/10/11

117

413963.86

24216.89

28977.47

1695.18

7

2017/9/16

2017/12/6

81

406009.14

16443.37

28420.64

1151.04

8

2017/10/11

2017/12/6

56

279284.09

7819.95

19549.87

547.40

9

2017/10/11

2018/1/4

85

365237.88

15522.61

25566.65

1086.58

10

2017/11/16

2018/1/4

49

122561.41

3002.75

8579.3

210.19

11

2017/12/16

2018/1/4

19

519636.1

4936.54

36374.53

345.56

12

2017/12/16

2018/4/16

121

83826.29

5071.49

5867.84

355.00

13

2017/12/16

2018/5/9

144

242283.42

17444.41

16959.84

1221.11

14

2017/12/16

2018/6/6

172

27608.54

2374.33

1932.6

166.20

15

2018/2/23

2018/6/6

103

134017.66

6901.91

9381.24

483.13

16

2018/2/23

2018/8/13

171

448465.81

38343.83

31392.61

2684.07

小计




5316937.99

360805.23

372185.65

25256.35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员: 郑冬生、王琪

联系电话:0551-65902058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天乐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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