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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问题

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非房地产企业卖房子,过户环节若没有申报土地增值税,之后如何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的,需要办理补充申报,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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