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预缴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合肥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前期预售阶段根据毛利率20%预缴企业所得税,后期交房的时候结转收入与成本,出现亏损,导致前期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而后期存在较大亏损。
土地增值税也实施预缴制度,但是土地增值税可以全项目清算,项目亏损时可以实现退税。
请问是否可以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将整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清算,实现企业所得税退税?
恳请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上规定办理。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