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代扣代缴义务人无法取得纳税人个人信息,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代扣代缴义务人无法取得纳税人个人信息,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无法取得纳税人个人信息,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型个税,但是无法取得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在税务申报系统中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如果由于没有个人信息,无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录入纳税人信息后,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有预扣预缴的义务,如无法获得纳税人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