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8--64号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理解?如A企业境外研发费用400万,境内300万。则允许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为多少?是400+(300* 2/3 *75%)还是 400*80%+(300* 2/3 *75%)?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当年境内研发活动发生费用30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400*80%=320万元,不得超过境内扣除限额=300*2/3=200万元,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00*75%=150万元,当年税前扣除境外研发费用=320+150=470万元。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