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若干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发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询问:
1、在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以减轻发包单位事务性工作为原则,只承接其职工的薪酬发放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个税计算、薪酬发放、汇算清缴等)或只承接其职工的社保缴纳服务?
2、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中,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临时性或非全日制的人员外包时,在与职工本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比对非全日制用工为其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4、人力服务机构在不与发包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实际业务情况需将部分人员的社保或工资二次转包给另一家人力服务机构时(总包公司为中间商),分包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按照47号文为总包人力机构开具不含其代收代付部分的“差额发票”?同时,总包单位是否可在提供分包单位缴纳的社保明细(或发放的工资明细)的前提下,同样按照47号文规定为发包单位开具“差额发票”若无法开具差额发票,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按照项目服务的形式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为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烦请逐一答复,如有未明事项可留言在此,我将二次询问,或可拨打本人电话:18516073792
感谢至极,顺祝商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税务机关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您实际提供业务征缴税款,具体企业承接业务内容税务部门暂无具体规定。
2.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建议您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区分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4.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缴纳增值税,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扣除部分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