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8 【54】号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所得税一次性扣除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主营仓储服务,租进干仓,改建为冷库,然后对外提供仓储服务。
改建冷库过程中需投入压缩机、风机等制冷设备、库板(镶嵌在墙上)、门、土建(环氧地坪等)、钢结构、消防工程、电力工程等,单位价值都不超过500万,但以上合计投入超过500万。
问题1、以上设备、工程等可以适用财税2018 【54】号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吗?设备如可以扣除的话,那库板作为墙上的附着物是否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问题2、该政策执行期是2018.1.1-2020.12.31,那对于在该期间购进的以上设备,前期是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现可以适用该政策,享受一次性扣除吗?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税【2018】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建议您核实库板是否属于以上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