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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拆迁政策补偿款是否可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是否可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对我公司院内占地面积19075平米的土地(含地上构筑物)进行征收,住建委同意给予我公司拆迁政策补偿款2444万元人民币。根据2019年第45号中第七条,可不征收增值税。以及2016 36号公告附件三 第三十七条也可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拆迁款中包括土地6867000,房屋604782.8,拆迁费 4016.1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00404,提前签约奖励 16,863,797.04 。

请问,其中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对拆迁补偿款中的内容,目前对房屋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销售不动产进行征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其他项目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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