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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将土地转让给母公司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因为城市规划建设搬迁,原土地准备转让给母公司建设立体库。子公司的股权登记中我公司占93%,另7%为当地政府的国投公司。子公司属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明股实债,国投公司不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每年按期支付固定利息,且根据合同期满后政府收回资金。公司披露的年报也将该资金列为长期应付款,同时支付的利息在税前进行列支。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免征没有异议,请问能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土地账面价值划转至母公司,对于该土地转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子公司将土地转让给母公司的,不属于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企业取得收入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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