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因为城市规划建设搬迁,原土地准备转让给母公司建设立体库。子公司的股权登记中我公司占93%,另7%为当地政府的国投公司。子公司属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明股实债,国投公司不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每年按期支付固定利息,且根据合同期满后政府收回资金。公司披露的年报也将该资金列为长期应付款,同时支付的利息在税前进行列支。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免征没有异议,请问能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土地账面价值划转至母公司,对于该土地转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子公司将土地转让给母公司的,不属于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企业取得收入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