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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问题

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生物质燃料发电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农林废弃物,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大部分为自然人。结算方式为赊销方式,按月进行结算,次月初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结算单供应商作为开具上月发票的原始单据。因为疫情影响,我公司2020年1月及2020年2月份采购的原材料,供应商大部分是3月份开具发票给我们的。我公司在接收发票时,发现供应商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及部门公司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票面税务都1%。我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13号文件的规定,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2020年3月份之前的业务应该执行原有3%的征收率,2020年3月1日-5月31日之间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1%的征收率开票。经与我公司地方税务局沟通,我公司地方税务大厅也认可我公司对上述文件的解读。今天突然被税务局开票大厅及部分供应商的税管员告知,省局监控到我公司3月份收到3%税率的发票有问题,需退回重新按1%的征收率开具。请问省局,我公司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5月份开具给我公司的2020年3月份之前业务的是否应该仍然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在2020年3月1-5月31日之间的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3号文件执行,可减按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建议您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收率。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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