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打入对方公司,后该公司注销,索要票据无果,我公司无法完成冲账。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煤新集刘庄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铁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2006年10月10日,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总价21.8万元,按协议要求我方刘庄矿业有限公司向中铁电脑预付了13.08万元,中铁电脑一直未开具对应票据,该公司于2012年注销,并由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投资并承继债权债务。现原中铁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无法开具票据,造成我方财务无法冲账,请问如何解决?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是否可以适用,如何适用企业财务冲账问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对方企业已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的,建议您按照文件规定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