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企业类型为仓储业,我们按政府批准的规划自建不动产,先办产权后再行转让,现在主管税务局强令我公司在转让不动产预收房款时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根据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或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的当天,二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据以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纳税,理由如附件所述。依法治税不是空谈,不能凭某某领导的指示办税,特别是牵涉到企业切身利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更应当依据明确的合法税收文件进行税务处理。盼安徽省税务局及时回复,并提供税收文件依据。
附件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咨询.doc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情形,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