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不固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对外出租购物中心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约定租金为浮动租金,由于合同总租赁金额不确定,我司已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租赁合同进行贴花(5元),待合同最终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合同印花税,截止目前,租赁方尚未对租金进行结算,由于房产税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故我司按合同预估月租金按月定期缴纳房产税,仅就租赁合同贴花缴纳5元印花税,尚未缴纳其他租赁合同印花税,请问我司以上纳税操作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您的企业需按照以上规定缴纳印花税及房产税,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