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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人防工程成本扣除问题

09-29 人防工程成本扣除 我要评论

人防工程成本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请问为项目建设的人防工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在清算时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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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项目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议您核实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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