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确定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由于市场价格的下调,而房产局的备案价不准改变,无法直接降价让利购房者。加之因办理房产证的规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处理销售让利,而发票部分联次交房产局办证,无法做作废处理。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十一条、国税函【2006】1279号等规定,作让利处理,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符合税法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文件规定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