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下的码头、货场、道路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
您好!我司是一家港务公司,主营为经营码头业务,在19年新建完工了运货码头设施、货场及道路,三项资产价值单项及合计均未超过500万元。依据“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我司新建的码头、货场、道路非房屋建筑物,成本拟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是否恰当?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 〔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上是增值税中关于建筑物等规定,具体货场、道路或码头是否属于房屋、建筑物的,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