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2016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规划变更,于2019年1月等价置换为另一宗土地。现在公司以该地块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请问,我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该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能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选择简易办法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议您核实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上,注明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如符合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