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前提:A公司、B公司、C公司。A、B公司均是工程施工单位,C公司是发包单位。B公司将中标的C公司修路工程,转包给A公司,A公司按简易征收办法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按简易征收办法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3%,B公司按开票金额的1%向A公司收取管理费。问题1:B公司取得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向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吗?问题:该业务是营改增之前的业务,采取简易办法征收,且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吗?问题3:B公司收取A公司的管理费,B公司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可以开具,计税税目应该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如A、B、C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建议核实管理费是否属于以下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一般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适用税率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