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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财行〔2014〕97号!差旅费包干问题税前抵扣

差旅费包干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对于住宿费这块是不是还需要提供发票才能税前抵扣? 还是说,只要不超过国家公务员标准,不需要提供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行〔2014〕97号规定,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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