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调整企业征收方式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为农村农户供应自来水,有20余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当地税局核定企业三种发票:税控专票、普票及手工票,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经营所得税等。季营业收入在20万元左右,两年前 年营业收入在60万元左右。企业现申报2020年一季度各项税费时,才发现将企业改为每季3万元营业收入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无法申报成功,开出的专票产生的增值税额无法缴纳。经多次与当地税局联系,他们也向上级反映,问题仍未全面解决,虽申报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系统内仍显示未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一直无法申报。
请求:1、请调整企业征收方式,恢复以前的据实申报、 查账征收。
2、请解决企业本期申报问题,只有明天一天时间了。
拜托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建议核实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如您符合查账征收的可向税务机关核实办理。
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如您申报时出现系统无法校验申报的情况,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向系统运维方核实,帮助您办理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