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类快递继续免税吗
留言时间:2021-04-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咨询:从4月1日起,取消居民生活类快递收入的免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