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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12个月内能否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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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12个月内能否股权转让

日期:2019-12-0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A公司用股权收购B公司资产,B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12个月转让其取得的股权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公司12个月内转让A公司股权换取C公司股权,能否还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供参考

答复机构:企业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 2019-12-0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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