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土地成本的扣除问题
日期:2019.10.1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取得土地时,土地出让协议约定,在正常开发商品房以外,需要有一部分房屋,以政府确定的价格转让给政府用于回迁房,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能否作为取得土地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其原因系政府确定价格,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在确认收入时,直接以转让价格(政府确定价格)作为房地产这收入,同时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不作为取得土地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 财产和行为税处 答复时间 2019-10-14 08:41